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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研究SUCCESS CASE
疫苗事件 百瑞律师持续关注--刑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07-28     阅读量:3651     分享到:

 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圆满举办了疫苗事件法律研讨会,会后参与律师一致认为,疫苗事件刑事法律分析迫在眉睫。

 

 

2018年7月27日下午,百瑞所再次针对疫苗事件从刑事法律视角展开专项分析研讨会。本次会议由百瑞所高级合伙人、医药健康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龚楠律师主持。首先,由在医疗法律服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范贞律师对不符合规定的疫苗可能导致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和梳理。随后刑事诉讼部王主律师就疫苗事件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发表了真知灼见的专业意见。
 
 
王主律师首先呼吁疫苗事件能够在被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突破理性思维并形成一致谴责态势的情况下,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办理能够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依法、依规做出公正处理,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接着,王主律师对于涉及的两起疫苗事件,从刑事法律规定和当前所了解的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王主律师认为: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逐条解析后,认为问题疫苗与《药品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假药不符,可能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劣药。但,生产、销售劣药罪系结果犯,需要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在现有所知的事实下,问题疫苗并没有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故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当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内容可知,特定批次的百白破疫苗存在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劣药;没收违法所得858840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疫苗事件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主律师同时认为,疫苗事件的发生可能涉及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其他刑事犯罪。 
 
最后,王主律师还与大家分享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心得和体会,并详细阐述了如何高效阅卷、如何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等具体的经验和方式。王主律师特别呼吁,在司法共同体的大环境下,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更需要以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真正融入到法治中国的建设之中。
 
刑事诉讼部主任于小刚律师对王主律师的发言进行了补充并总结,其特别强调:虽然行政处罚中对疫苗认定为劣药,但该认定不能当然的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给与关注的。高爱国律师对兽药领域疫苗的标准进行了阐述与分享。刘国文等律师对刑事法律分析亦发表了有价值的专业意见,并再次强调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更应当理性、客观地看待和分析,切忌情绪化。
 
百瑞所疫苗事件刑事研讨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此次会议同样有分所和社会各界人士130余人共同在线观看了直播。
 
 
2018年7月28日(周六)下午2点,百瑞所将与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新闻宣传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疫苗问题研讨会,从事件当事各方的法律基础关系、行政法律适用、公司证券法律适用、刑事法律的其他问题等不同视角,进一步分析疫苗问题。明日的研讨会将继续通过www.douyu.com/bairui 网络直播间进行直播,同时还将有其他多个媒体的关注和参与,欢迎社会各界关注疫苗事件的人事共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