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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研究】“刑事诉讼法专题——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8-15     阅读量:342     分享到:

2022年8月12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举办了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于寒团队特别邀请了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两位大学在读实习生,大家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度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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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寒团队成员田嘉颖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以《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成立条件、诉讼当事人及诉讼程序等四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学习成果。其中,田嘉颖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不予赔偿范围进行了重点说明,即附带民事诉讼仅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此次研讨会,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进行了讨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和15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系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仅规定,精神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田嘉颖认为“两金”应当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朱延增律师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以及设立的意义。虽然本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而存在,但究其本源仍应属于民事诉讼,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减轻被害人一方重复出庭、重复举证,减轻他们的诉累。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上,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故,依据相关民事范畴的法律法规,“两金”应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最后,于小刚律师认为此次研讨会的立项很好,内容丰富,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但还需对立法本意和立法渊源予以论述,这样内容才算完整,更加有利于正确、全面的认识此制度。至于主讲人提出学术界和实践中针对“两金”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的争论,于律认为仅需要弄清该制度的立法本意,熟读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可得出正确答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其合法权利,同时节省司法资源,通过一个审判组织一并解决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所以,目前我国关于附带诉讼制度,在实体法上刑事和民事法律规定没有交叉,仅在程序法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交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适用民事范畴的法律法规。既然民事诉讼中因侵权造成他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那么因刑事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为何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却不能要求被告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呢?这显然是违背了法律原理的。最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代替国家行使公权力,但公权力对被告人的惩罚不应对抗私权利的保护,由此免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两金”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既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存在争论。

此次研讨会上,参会人员在重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同时,针对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讨论。会后,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深受启发,开拓了思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