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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研究SUCCESS CASE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基因编辑婴儿出生”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8-12-03     阅读量:2503     分享到:

2018年11月26日,一则“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的消息引发了全世界的震动,这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贺建奎也随之为全世界所知晓。虽然文章中称这个事件是“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然而这个消息发布当日就遭到了全世界的强烈声讨,科技界、医学界更是发出一致反对的声音。


2018年11月27日至29日,在香港进行的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虽然会议主办者仍旧按照原定安排,为贺建奎提供了发言和接受公众询问的机会,但是在29日大会闭幕时,峰会组委会发布了相当于国际科学界共识的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组委会声明。声明结尾明确指出在现阶段,任何临床使用生殖细胞编辑仍然是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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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2018年11月29日声明)


这个貌似重大突破的事件,为何在国内外科学界、伦理界引起如此强烈的抵制?通过近期各种文章的科普,让高中生物知识都几乎要还给老师的笔者理清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因:

1、本次事件中所使用的这个CRISPR技术根本不是什么新技术,自2012年起就已开始被用于对生物的DNA序列的编辑。

2、虽然这项技术已经被应用多年且操作简便,但因脱靶风险高,且一旦脱靶就会造成不可知且不可控的风险,因此当前只是被谨慎地应用于有限的疾病治疗的研究中。

3、由于其风险不可知且不可控,该技术在国际社会达成共识:禁止用于生殖细胞或早期胚胎细胞。

4、这两个被编辑基因的婴儿的出生,不仅是对其个体生命健康风险的不可知与不可控,而且可能对整个人类的基因库造成污染。后者则是在给全人类造成极大的、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风险。


因此,所谓“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事实上就是实验研究人员将一个安全性、有效性尚未经过有效评估,但风险性是确定且极高的,可能对全人类造成威胁的“试验技术”,直接用于了人体。其行为性质的恶劣,可能形成后果的严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笔者认为:


“基因编辑婴儿”的贺建奎及其团队成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沿革和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实施)颁布之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条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文“投毒罪”的定义表述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应当指出的是,修正案规定的投放毒害性物质不仅包括了原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条文的“投毒”行为,而且范围更加广泛。修改后的规定,不仅仍然包括原条文的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也包括那些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由刑法加以保护的各种可能受这一犯罪侵害的对象。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投放本条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犯罪,本条在具体列举“毒害性、传染性”物质后,采用了“等物质”的写法,为打击可能出现的这类犯罪留下了空间。应当说,人类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利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些物质来造福人类,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并且提高人类与自然和危害人类的各种疾病做斗争的能力。而且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人类所利用、所认知的新的物质不断出现甚至被研制合成。这本身说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这类物质本身所具有的破坏作用,有可能被那些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和方法。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在立法上要更具前瞻性,以适应这类新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用这类物质进行的犯罪活动的需要。因此,本条在规定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同时,还增加了“等物质”的规定。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现有资料显示,贺建奎及其团队成员,符合本罪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在此不予赘述。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详细分析本案,我国有法律规范明确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具体法律规定包括:

« 2003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及其配套文件;

« 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2017年科技部颁布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


根据贺建奎团队对外披露的各种信息显示,他们对这些法律和规范的要求是明知的,因此在试验过程中,制作了包括:伦理审查文件、对患者的知情告知性文件、对患者所谓的保险和资金保障承诺等在内的大量文件。这些文件的制作以及对外公布,都足以说明其团队对于法律规定是明确知晓的。


又根据现有各方的声明和新闻报道显示,这些文件中绝大多数均存在虚假。这更进一步证明,贺建奎及其团队成员在对法律规范知晓的情况况下,试图通过一系列虚假的文件,使其实验能够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而其实验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利用体外受精、经过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植入人体生殖器官并经过孕育后分娩出生,获得基因编辑婴儿,用以对其所采用的基因编辑技术进行试验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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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项目经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文件,被宣告虚假。)


上述事实均证明,贺建奎及其团队对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且属于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狭义解释即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从广义角度而言,公共安全还应当包括广大社会公众稳定宁静生活的正常社会秩序。如果由于特定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于安全生存环境形成恐慌,对公众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应当属于对公共安全的侵犯。


随着贺建奎在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发言,并公布了其部分实验数据,根据某长期从事基因研究工作的人员介绍:贺建奎并没有在这两个基因编辑婴儿身上使用已经在动物实验中取得一定进展的delta32这个变异,而是制作了另外三个变异(一个孩子是一个变异,另外一个有两个变异),而这三个变异根据当前各种学术公开资料显示,尚未经过任何细胞、动物实验验证。也就是说,贺建奎及其团队,不仅是让经过基因编辑的囊胚发育成人,而且通过这两个囊胚向人类世界带入了三个完全不了解的变异基因。暂且不说这变异基因可能对这两个孩子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就其对整体人类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

 

前文已述,社会公共安全既包括直接的人的生命健康全权的受损,也包括社会秩序的安宁稳定。此次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其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包括几个方面:

(1) 在当下的社会舆论中引发动荡,造成人心的恐慌;

(2) 被编辑的基因,通过这两个出生的个体,极有可能对中国人群、甚至整个人类的基因池造成污染;特别是当这两个婴儿所携带的是三个纯粹未知突变的情况下,其未来可能对整个人类的繁衍和发展可能造成什么负面影响,完全是不可预测且不可控的;

(3) 这个事件的爆发,有可能造成仿效效应,既然已经有了一个可以突破伦理底线的实验性行为,那么不排除其他科学工作者也开始试图突破伦理底线而进行各种违背伦理的试验,导致试验数量和由此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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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英国皇家学会成员就“基因编辑婴儿出生”事件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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