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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会——“浅析证据规则”
发布日期:2022-08-30     阅读量:325     分享到:

浅析证据规则

2022年8月26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举办了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会。

于寒团队特别邀请了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法学系主任宋桂兰博士、刑事部荣誉主任于小刚律师、三位大学在读实习生。此次研讨会通过理论讲授和问题讨论的方式,针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度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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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寒团队的朱延增律师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在充分学习研究《睡虎地秦简》、《周礼》、《折狱龟鉴》、《唐律疏议》、《洗冤集录》、《验尸图格》、《汉谟拉比法典》等古代中外相关理论书籍的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证据的概念、中外证据制度的发展史、现代证据制度和我国证据制度等四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学习成果。其中,朱延增律师就我国秦代至清代以来,各个朝代对口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勘验笔录等刑事证据的规定,以及我国现代正在实行的六种刑事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进行了详尽介绍,使参会人员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沿革有了一个全面且系统的认知。

参会人员在对理论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针对自身在实务中遇到的困惑提出了问题,即法律规定提供电子证据要出示该证据的原始载体,那么实务中该如何辨别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被害人指控犯罪嫌疑人从其储物柜中盗取了贵重物品,但通过视频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对此无法证实,实务中法院是否可以由此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若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存在前后矛盾,或者翻供的情况,实务中是否会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于寒律师建议同学们对于现有证据形式应当有一些基础了解。同时对于原始载体的认知,要避免一个理解误区,电子证据虽然通过光盘、照片的方式展示,但该光盘、照片并非原始载体,仅仅属于复制品,不属于原件。证据法中所说的原始载体,指的就是发送短信、微信的手机,拍摄照片的摄像机。每个电子文件都会有自己的一个“身份证”,通过这个“身份证”可以查询到一系列与该电子证据有关的数据,从而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另外,于寒律师还提醒同学们特别注意《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的规定,与我国古代“亲亲得相隐”的制度不同,它仅仅免除了这类人群作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而并非免除了其作证的义务,因为公民作证属于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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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刚律师认为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非常好,说明大家对于证据规则有着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第一,当用于定罪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按照“疑罪从无”来处理,即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是,在实务中,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有时法官会因考量案件判决引起的社会综合效果,而忽略判决的单纯、绝对正确性,这便是理论与实务不可调和的差异;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仅为主观证据,还需要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相互佐证。若仅有言词证据,那便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所以在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受自身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口供反复或者出现翻供现象都属正常,不会影响定罪,但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会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另外,目前实务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程序法的应用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但终将会得到修正。

宋老师表示,作为奋战在刑事诉讼法学教育前线的一名教师,参加完今天的研讨会后,对程序法在实务中的应用现状有了清晰的了解,深刻感受到自己肩上担子的重量,对自己未来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具体教学工作的开展帮助良多。

参会人员作为法律行业未来的生力军,于小刚律师希望大家在学习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理论知识时,应做到等量齐观、不偏不倚,建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为未来程序法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