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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刑事诉讼法专题——管辖制度”学术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7-05     阅读量:400     分享到:

管辖制度

2022年7月1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举办了刑事诉讼法专题学术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于寒团队特别邀请了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和前检察官、法官张大伟先生,大家通过座谈会的方式,针对刑事诉讼法中管辖制度进行了深度研讨交流。

于寒团队成员田嘉颖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以《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学习成果。田嘉颖以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基础,重点对公、检、法机关可以管辖哪类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如何划分各自管辖权、管辖权在各级法院间如何移转、特殊管辖如何规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同时,田嘉颖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件-于某虐待案,发表了自己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理解,认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虐待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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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在听取了田嘉颖的分享后,针对管辖制度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王子豪律师表示,自己准备司法考试时,《刑事诉讼法》中尚无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此次参加研讨会,对缺席判决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了解,同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各自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范围进行回顾,加深了自己对相关条文的记忆。 

朱延增律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释义提到,“第三款是关于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此观点与法条原文相冲突,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不应按告诉才处理案件确认管辖权。

张大伟先生指出,针对实践中如何甄别公诉和自诉案件,最简单且直接的方式就是看提出诉讼的一方主体是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身份是公诉人,故涉及的案件自然是公诉案件;提起诉讼主体是被害人的,属于自诉案件。

于小刚律师提醒参会人员注意,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一审、二审诉讼活动,参加人员的身份因履行职责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审时,参加人员代表国家履行诉讼职责,依法提起公诉,故其身份为公诉人;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参加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二审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故其身份为检察员。自1979年至今,涉及管辖制度的变化多集中在级别管辖,尤其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果参会人员对此有兴趣,建议作进一步的研究学习。另外,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管辖案件有所调整,未来可能还会有所变化,应当随时予以关注。

最后,于寒律师与参会人员分享了自己关于演讲的宝贵经验,即PPT的内容宜简不宜繁。为了使PPT充分发挥指引作用,可以采取先做减法再做加法的做法,同时尽可能的使用图标、图片等代替文字,更加简洁直白的突出重点,让听众可以更好地理解演讲者想要表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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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事诉讼法专题的学术研讨会上,通过参会人员深度的交流讨论,大家对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期待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专题研讨会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