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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工伤三十问”系列沙龙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3-23     阅读量:388     分享到:

2022年3月18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在配合防疫工作的同时,利用线上多媒体形式举办了“工伤三十问”系列第五期沙龙活动,并有幸邀请到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金鑫律师,作为本次沙龙的特别嘉宾,参与本次沙龙的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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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沙龙由主讲人朱延增律师与参会人员分享自己关于职业病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朱律师以《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具体案件,通过对职业病定义的详细解读,组织参会人员针对颈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中暑是否属于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精神分裂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以及哪些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的鉴定和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研究。

针对朱律师提到的心理咨询科医生因为工作原因,患上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职业病或者工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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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嘉颖认为,基于目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不含精神分裂症,所以不能将其认定为职业病,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后,该医生的病症属于工作原因导致,可以按照工伤规定主张权利。

王子豪在同意田嘉颖上述观点的同时,还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提示参会人员在判断精神分裂是否属于职业病和工伤时,还应注意到,精神分裂症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内源性和外源性,即精神分裂的发病可能是基于自身遗传原因,而并非都是源自工作原因。

金鑫律师认为加强对工伤问题的学习、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使律师明晰实操中可能遇到的程序问题,还可以帮助律师更好的开展企业用工合规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在认定职工的病症是否属于工伤的时候,具体要结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即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

最后,于小刚律师指出在回答主讲人提出的问题之前,应该先充分理解职业病的定义和将精神分裂列入工伤的理由是什么。针对目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未将精神分裂疾病纳入目录,暂不应当将此病症作为职业病予以考虑。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业病仅是工伤的情形之一,当精神分裂疾病暂时不能认定为职业病时,是否因满足工伤认定标准,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就需要明白,工伤与职业病的差别,即工伤通常是因临时性、突发性的事件导致的身体损伤,职业病则通常是因长期工作原因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具有持续性特点,是一种特殊的工伤表现形式。

本次沙龙活动,于寒团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主讲人对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和具体案例分析,参会人员各抒己见,充分交流讨论,圆满了达成了团队举办沙龙的初衷,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收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