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 中文版 | English
010-88862787
百瑞动态news
【百瑞研究】大数据揭秘:北京市法院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0-05-07     阅读量:1119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增长,导致越来越多的夫妻对彼此婚姻缺少安全感,产生焦虑的情绪,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或者减少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所以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往往会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彼此的婚内财产约定归属。但真正到了离婚的地步,尤其在北京,大部分夫妻在婚内财产协议中都是对房产归属的约定,往往会引起一系列纠纷。


钱律师团队就婚内财产协议此类案件进行类案裁判方法和裁判思路总结,并向非法律工作者讲解如何避免婚内财产协议的七大雷区,旨在为读者提供最真实的数据分析的同时,为需要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家庭提供指导借鉴,使得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规避很多法律风险,在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时,能依据婚内财产协议理性冷静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避免最后双方对峙法庭,激化矛盾,伤害双方感情。


首先,在进入正文前,先向非法律工作者普及一下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使读者更好的理解下文。专业法律工作者可以跳过此部分内容,进入正文阅读。


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呢?其含义其实就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那么,现在我们进入正文。


基本情况

1.案件时间: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检索时间: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8日

3.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案例库

4.限定法院:北京市各级法院

5.案件数量:总计43件,排除重复判决书4份,采用数据39份

6.检索关键词:全文搜索“婚内财产协议”、限定时间2017—2019

7.原创作者:钱慧云、周建


一、大数据统计与分析

(一)案件数量

image.png

统计显示,从2017年到2019年,该类案件由2017年的14件在2018年有小幅下降到10件,截止到2019年上升到15件。


(二)审理程序

image.png


在北京市39件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中,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5件占比38%,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件占比23%,二审13件占比33%,再审2件占比6%。可见,此类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实还是较为简单,有五分之一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


(三)案件审理情况

image.png


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认可程度决定了其是否会提起上诉。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北京市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纠纷的39个案件中,在2017年一审案件数量为9件,其中4件适用普通程序,5件适用简易程序,这9件一审案件中有3件上诉,6件一审终审;在2018年一审案件数量为6件,其中4件适用普通程序,2件适用简易程序,这6件一审案件中有1件上诉,5件一审终审;在2019年一审案件数量为9件,其中7件适用普通程序,2件适用简易程序,这9件一审案件中有2件上诉,7件一审终审。2件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案件。由此可见,三年期间北京市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纠纷的39个案件中,一审案件总计24件,其中一审终审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占比超过46%,一审24件案件中上诉的案件数量为6件,占比接近15%;其他年份的上诉案件为7件,占比18%。二审终审的案件数量为13件占比33%,在北京市范围内此类案件的上诉比例仍然偏高。


作为国内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北京市的房价水平常年居于高位。为此,夫妻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房产权属的情况十分普遍。例如,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总计13件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的案件中,通过对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夫妻双方约定房产权属的案件有9件,而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5件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案件中,协议的内容全部系房产权属约定;法院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将会对案件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巨大影响,这也是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结果后选择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的重要原因。


(四)上诉案件判决情况

image.png


北京市范围内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上诉案件13件中,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的案件数量为12件,占比超过93%;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撤销原审判决并直接改判的案件数量仅为1件,占比将近7%。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的13件上诉案件中,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1)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2)对于协议中的部分条款的性质争议,是否属于赠与性质。(3)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是否享有完全处分权。


在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的12个案件中。其中,有7件支持了协议约定的内容,5件没有支持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支持协议约定内容的原因集中在以下3点:(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意思表示真实系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2)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3)经过司法鉴定为真实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


通过分析总结,法院没有支持协议内容基于以下4点原因:(1)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约定,仅口头约定。(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房产其他共有权的人同意,在不享有涉案房屋完全处分权的情况下,约定给另一方(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债权人不具约束力。(4)夫妻双方所约定的部分条款,从性质上认定为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可撤销。而在唯一一个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直接改判的案件中,其原因在于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双方协议的性质为赠与协议,二审法院重新对该协议的性质在审查后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并改判。由此观之,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此类案件的二审时,对于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为婚内财产协议的,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结果均进行了认可和维持,但对于诸如分家方案、借款协议等这一类性质模糊不确定的协议,在一审法院对协议性质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会撤销并改判。若在一审中败诉的案件当事人选择通过提起上诉来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而在二审过程中又无法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其做法在北京市范围内可能收效甚微。


(五)终审判决结果分析

image.png

在北京市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的一审终审18份判决书以及二审终审13件份判决书,共计31份判决书,其终审判决结果中,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支持协议约定的案件为20件,占比约65%;法院明确判决协议无效的案件为1件,占比约为3%;未认定协议效力且不支持协议的案件有8件,占比26%;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协议约定部分不支持的案件有2件,占比约6%。


在北京市范围内,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协议有效判决支持协议约定的案件共有20件,占全部案件的六成以上。通过分析总结,法院会从两个方面审查婚内财产协议,第一个方面从形式上看,该协议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第二个方面从内容上看,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协议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为合法有效。


在31份终审判决书中,唯一一份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该案是夫妻以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而抗辩债权人,但因为该协议签订时间远远晚于债权成立时间,法院判定协议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无效,而且即使该协议有效,在未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也不约束债权人。该案的实质其实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认定协议效力时还需要注意该协议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在31份终审判决书中有两份部分支持部分没有支持约定内容的,法院只支持了婚内财产协议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属约定内容,例如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约定另一方所有,法院支持。但是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将婚前财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条款,法院支持在房产未过户之前,原产权人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


在北京市范围内,13件二审案件中有两件是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均被北京高院驳回维持二审法院判决。而相较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而言,高级人民法院层面的裁判思路显然更具有探讨的必要性。两件申请高院再审的案件;第一件是北京高院支持了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婚前房产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的认定,但协议内约定一方反悔需要支付补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不予撤销。第二件是北京高院对协议进行审查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而且当事人在二审主张为赠与协议,申请再审又主张系遗嘱,前后矛盾不予支持。可见,在北京市范围内关于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但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原产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了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主流裁判思路。


二、北京市类案裁判情况统计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image.png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区共计13份判决书,通过分析对比,法院裁判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并支持协议约定的,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要注意的是,该协议约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比如说婚后购买的房产约定一方所有),符合有效的情形下法院会支持协议。但是对于婚前财产约定全部赠与另一方的条款,一中院的主流裁判思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做出裁判,而且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可见高院也认可这一裁判思路。所以,对于此类情况大家要格外注意,在文章最后,钱律师团队也会给大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纵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区内共计14份判决书,通过分析总结,以法理分析作为最终裁判依据的仅仅只有1件。其余的案件的裁判理由均在事实证据方面着墨较深。由此可见,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对于涉及婚内财产协议纠纷的案件,法院相对而言更强调对事实证据的调查分析与认定,例如通过司法鉴定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签名予以确定效力。之所以更注重事实证据,一方面是因为双方矛盾尖锐,分歧较大,难以和解,而且标的物的价值高。倘若不以事实为主要依据,易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集体上诉,以事实证据说法,对双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因此,对于在二中院上诉的当事人而言或者其代理律师,二审策略的准备,应当更注重对于事实证据的补充与准备。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区内共计10份判决书,通过分析对比,虽然在判决书中没有直接引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从法院所作出的法理分析“对婚内财产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观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还是能清楚的看出法院依据该法条作出裁判。这一点和一中院的裁判思路较为相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辖区内没有判定无效的婚内财产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辖区内有两件父母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父母以借名买房或者出资归其所有的主张,以此将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给另一方的房产要回来。但因没有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撑,法院也没有支持。


三、钱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提醒


通过对39份北京市范围内涉及婚内财产协议判决书分析,我想大家对于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所要具备的条件,有了很深的体会,但是对于非法律工作者来说,往往并不关心法理层面的论述,更关心婚内财产协议应该避开那些雷区呢?通过分析39份判决书,并没有涵盖所有的雷区,所以,钱律师作为一位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工作近20年的专业律师,总结遇到的相关案件,教大家如何避开婚内财产协议的雷区。


第一颗雷:夫妻双方口头约定没有用,白纸黑字签字按手印。


在上文中,细心的读者应该看到了,北京市有夫妻双方口头约定或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案例,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认可的。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形式要件,有的读者会有这样的疑问,那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必须公证呢?钱律师要说的是,公证并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


第二颗雷:协议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无效。


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核实清楚财产的权属情况,例如在上文提到的儿子将与母亲共有的房产约定给妻子,最后法院判决妻子归还房产。因此,协议约定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三颗雷:显失公平的协议可撤销。


简而言之就是明显不公平的协议,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协议。例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财产都归一方,而债务全都归另一方;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


第四颗雷:限制人身权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


婚内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条款。例如,约定哪一方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在北京市涉及婚内财产协议中39份判决书中,存在很多当事人在协议中这样约定的条款,但是因为当事人未这样进行主张,故法院也没有做出认定。但是,根据钱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类似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样的条款约定本质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此,钱律师团队提醒大家注意,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就只约定财产归属或者债务承担问题,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第五颗雷:借婚内财产协议恶意逃避债务无效,协议只约束夫妻双方。


通过阅读上文,我想大家应该很清楚这颗雷了。因为,北京市39份判决书中唯一一份被认定为无效,就是此种情形。那有的读者就会问了,那我们在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有什么用,也约束不了债权人。钱律师想说的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这里债务问题上夫妻双方一定要协商,并将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债务约定条款告知债权人。以免以后偿还不了债务,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再以婚内财产协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悔之晚矣。


第六颗雷: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婚前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颗雷是不是很熟悉?没错,这颗雷在39份判决书中就有它。因此,切不可以为签字按手印就万事大吉了,小心空头支票!当然还有一种方法可以避免,就是将该协议进行公正,公正过的协议是不可以撤销的,还有一种方法,不知道细心的读者有没有注意到,就是如果怕对方反悔,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赠与人反悔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该约定条款北京高院也是支持合法有效的。


第七颗雷:欺诈、胁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很难去证明。在北京市39份判决书中有当事人一方主张协议系胁迫签订。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主张。因此,钱律师要说的是,如果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一方真的是被欺诈、胁迫所签,一定要留存证据。


综上所述,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并不代表夫妻双方感情和财产的相互独立,更不是否定夫妻双方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夫妻双方坦诚沟通,消除误会,重新确认婚姻财产的一种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保障双方的财产利益。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签一份协议,对很多家庭来说反而是好事。但是,一定要避开婚内财产协议的7颗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