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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分享】浅析无明显暴力手段的性侵犯罪 —基于辩护人视角
发布日期:2023-08-15     阅读量:40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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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古往今来,性侵案件,五花八门,千奇百怪。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那种手持凶器,以暴力相压制,从而实施奸淫的性侵犯罪已经很少见,随着科技进步、网络发达,陌陌、探探、牵手、摇一摇等交友软件的普及,重新定义了人与人之间的相识与沟通、关系与距离,从而衍生出了约炮、白嫖、骗奸、诱奸、迷奸、半推半就、仙人跳、醉酒捡尸等一系列性侵犯罪的演化行为.有控告者称:“我喝醉了,我当时只是想借肩膀靠一下...”“我不愿意,我只是想和他一起在酒店房间里看场电影,我只是想去他家喝杯咖啡,我只是想让他来我家看看我养的猫...”“我不敢反抗也不敢呼喊,我害怕他打我,我害怕他报复我,我怕喊了丢人…”等等.在性侵犯罪中,被害人的反应决定着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她说不同意,就可能是强奸。她说同意,那就是爱情。因此,各类社会精英、总裁高管、政府官员、隔壁老王都在喊冤,说她明明是自愿的!然而性侵犯罪中,似乎正义的天平总是倾向女性,先拘起来再说!

如今的性侵案件多发生于熟人之间,较多都是相约见面,且女方并没有伴随激烈的反抗,事后却控告强奸或强制猥亵。区别于传统的暴力、胁迫行为,前述类型的性侵并未呈现出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属性,例如骗奸、诱奸等,利用金钱、地位、权利、升迁、利益引诱等发生的性侵,能否全部归为《刑法》第236条中的“其他手段”?实践中,如何界定该类行为性质俨然成为司法者面临的新困境,如何为无明显暴力手段的被告人辩护,成为辩护人的新难题。无暴力手段的性侵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多元化的心理状态,需要我们精准把握时代特点,将眼光更多地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中蕴涵的社会因素。作为辩护人,作为被告人权利和自由的捍卫者,这就需要我们练就一双锐利的眼睛,于虚假中发现真实与矛盾。认真挖掘事实、证据细节,从而削弱或击破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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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与特点:

无明显暴力手段的性侵犯罪类型包括醉酒、捡尸、骗奸、诱奸、迷奸、半推半就、事后反悔、仙人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等,不同的类型行为形态各异,但都存在一些相同的证据特征:直接证据较少。往往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其他的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都表现为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仅能证明某个环节或片段,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言辞证据较多,存在多份被告人供述、少份被害人陈述、大量证人证言等;且大都呈现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对一”的证据格局。

同时无明显暴力手段的性侵案件,又存在很多相同情节:被告人和被害人曾有前情侣关系、不正当关系、暧昧关系、职务上下级、工作业务往来,或者医患、教育关系及负有照护职责关系等特殊关系存在;被告人往往不供认犯罪或供认后又翻供;全案无证据证实存在暴力手段或反抗行为(醉酒吸毒型除外);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或报案动机存疑。被告人对强奸的主观故意进行辩解多否认是性侵,比如称自己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或称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发生性行为的。后者又表现为多种形态,如辩称是恋人关系、暧昧关系,存在彼此爱慕,又或是辩称嫖娼行为、约炮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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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与否:

对于没有明显暴力手段的性侵案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成为最核心的构罪要件,然而同意不同意,是一种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类的心里活动尤其女性的心里活动,太难琢磨,经常有情感鸡汤教直男恋爱秘笈。提到有时候女人说不要就是要!放在案件里有很多类型相切合,比如有的女方说不要啊,并推搡逃跑等,其实却是一种性爱游戏态度;有的是为了控制男方,表现出的欲擒故纵;还有的女性认为直接表示同意会表现的像个荡妇,如感情进展太快而不确定,所以也半推半就;再有的会在事发后说,嘤嘤嘤...你要对我负责!男方这个时候如果哄一哄发个誓,若有二心五雷轰顶,再送个礼物呵护一下可能没事,如果直接走掉或态度冷漠,就会被控告性侵。性侵犯罪是一种虚假控诉率较高的案件。有句古话叫做:自古奸出妇人口。

同时,因为性别的差异,男女对同意与否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在性侵犯罪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需要认识到对方的不同意,对于同意的认识错误如何定性?存在很大分歧。大部分性侵案件中,被告经常会辩解说,我以为她是同意的,她没有拒绝,她靠在我肩头了,她跟我回家了,我不知道她未满14岁,她只是轻轻推我,我以为她只是害羞的表现...等等。类似辩解如何定性?再加上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因为约会而见面,没有暴力或威胁,也少有激烈反抗,男方会产生误解认为女方是同意的,或者错误的认为只是半推半就或假装正经,自己再坚持一下女方就会同意的。再比如有的男性轻微动作试探女性,而对方没有作出激烈的反抗时,就是默认的同意。甚至有的认为,女性喜欢侵略性的行为,要通过伴随身体上的纷争,性欲才能够得到强化和满足,比如轻微咬人可能是伴随性行为而发生的动作,这却成为事后控告性侵的证据,有的女性会伴有轻微的哭泣,而男人可能认为这也是一种梨花带雨的女性特有的魅力。可见,贞洁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合理的反抗标准可以避免女性牺牲自己的生命或重大身体健康去防止性侵害,同时女性又必须表现出足够的身体反抗才能让男性明白自己真的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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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切入点:

性侵案件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斑、DNA、人体皮肤组织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伴随暴力手段的性侵,往往都是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自然是既有“推”的表现,也有“就”的表现。到底是“推”多一点,还是“就”多一点,应当谨慎认定,同时因为性侵案具有隐蔽性,案发现场往往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般很难有目击证人。据以定罪的证据通常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那么,在双方各执一词,证据又比较单薄,基本上是一比一的情况下,就要看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稳定,前后是否矛盾,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间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从辩方的角度,如何削弱或击破被害人陈述可信度,需要结合双方关系、性行为的时间、场所、环境,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双方的行为表现等,依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客观审查与判断。为防止冤错案件发生,更需要法律人运用逻辑和经验形成的“常识、常理、常情”来辅助证据审查和判断。对于无明显暴力手段的情形,对言辞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对间接证据的挖掘与运用,也考验着辩护人的思维能力与敏锐性。笔者根据承办的性侵类案件总结出如下五个辩护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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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事前背景与起因、事中过程与环境、事后表现及报警动机

1、事前起因与背景:

首先应关注两人关系。是否认识,相识过程,是陌生初见,还是暧昧关系的同学朋友?是成功人士与仰慕者,还是旧情人或其他关系?或是眉来眼去的生意伙伴,还是有职务上下级隶属关系?或是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双方的聊天记录是否存在打情骂俏的情形?是否有金钱来往?

其次要关注被害人性格,是内向懦弱,还是开放彪悍?是性观念开放,还是传统保守?是恋爱婚姻甜蜜,还是有家暴或闹离婚期间?

再次要关注两人见面地点、环境、细节,在醉酒类性侵案件中,要重点关注双方饮酒情况、酒类品种、酒量大小等。因醉酒而不能、不知反抗也属于不存在暴力手段,但酒后不等于醉酒,醉酒不等于无意识,醉后断片不等于行为时失去意识。要结合女方日常酒量、案发之时行为表现、酒精在人体内代谢进度等常识来综合判断女方是否因饮酒陷入不知、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见面的地点与性侵发生的地点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距离几何?是主动前往还是被动带走?

最后,关注被性侵者职业。有无特殊职业经历,这有助于综合判断被性侵者的自愿性,或用“仙人跳”等敲诈他人的可能性。另外,若双方是工作同事,则审查是否存在女方在职务晋升、工作机会或演艺行业角色参演方面有求于男方的情形存在。

2、事中过程与环境:

首先关注身体特征,脱衣过程。身高体重是否悬殊,若差别较大,则可能存在畏惧而未敢反抗,若相仿,则激烈反抗必定留下痕迹。对于脱衣过程的描述,很多被害人无法自圆其说,比如穿连体裤从下至上不可能脱下。

其次关注性侵的动作姿势。女上位、后入式是不可能压制反抗完成性侵的,强制猥亵中的口交行为,若排除暴力手段压制、恶害威胁和极度狭窄环境制约,是不可能强行完成的,人体牙齿咬合力极其强大。

最后关注空间、时长和环境,性侵的地点是公园草地、车内、办公室、沙发还是床上,不同的地点结合不同的姿势描述,来审查判断陈述真实性。性侵的时长通过结合视听资料,来审查真实性,例如监控显示秘书进入办公室共计15分钟,后控告强奸,提取总经理两段手机通话时长显示两段共计11分钟,且间隔开,拼凑了4分钟完成的性侵?谎言不攻自破。通过对性侵环境的分析,以论证是否具备呼救条件,人身自由是否受限,有没有呼救行为。可呼救而未呼救,可逃离而未逃离,则有可能表明其系自愿。例如在陈述的性侵时间内,被害人曾有接听、拨出、挂断过电话,或发出过微信信息的情形。

笔者代理了江苏南通的一起涉嫌强制猥亵的二审案件,检察院指控性侵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且证人证言均源自被害人转述,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发生一次猥亵后,并没有离开,而是与被告人一起洗澡睡觉吃火锅,并再次发生第二次猥亵,被害人手机自由、人身自由,被害人没有离开更没有呼救。令人失望的是,我们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九大疑问,二审在对我们的质疑没有任何回应的情况下,未开庭直接维持了原审判决。本案,被告人家属正准备对本案进行申诉。

3、事后表现及报警动机:

首先关注报警时间,是否事后立即报警,报警距离案发的时长,是自行主动报警还是被动报警,例如由亲友报警或亲友陪同报警。现实中一般被害人都会立即报警甚至多发生在深夜或者凌晨报案,因此没有及时报案会被当作一个不利于定罪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且由于报案不及时,即使确有性侵发生,也可能会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及时收集、提取到有效证据。

其次关注报警动机,实务中常发生被害人虚假报案,报案的心态可能受到他人的干扰和影响,被害人有时因为利益关系、或因自己要求的钱财没有得到满足,或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为被亲友撞破碍于面子,或因通奸关系败露等种种原因,常见于维护家庭名誉、敲诈不成告性侵、拒不支付嫖资、设计栽赃陷害、恋爱不成蓄意报复、期待获得一笔钱财等目的。

最后关注被害人事后表现,在性侵发生后,正常被害人的反应是造成严重的创伤体验,可能抑郁、焦虑、恐惧或情绪失控等,若被害人在案发后存在与被告人谈笑风生、共同洗漱吃饭、微信继续交流等情形,则明显异常。被害人是否与被告人提出过补偿谈判、是否收过被告人微信红包等,亦要重点关注。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被性侵后第三天,第七天,分别即与其他不同的男性开房,明显不符合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正常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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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被告人事前、事后表现

首先关注被告人事前表现,是否有性侵的预谋是事前表现的关键,积极收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关注被告人婚姻情感状态、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嫖娼的嗜好、身体状态、是否存在性功能障碍等。对于被告人事前是否明知对方不同意,要做细致的分析探究,例如被害人主动跟随前往事发地,被害人言谈举止亲密等,以论证被告人无犯罪预谋。

其次被告人的事后表现,重点关注是否逃离现场、毁灭证据或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面对报警威胁以及索要钱财时的态度和表现,被告人事发后工作生活是否照旧,精神状态是否异常等。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性侵案中,被告人事发后不仅继续和被害人微信交流,并相约下次相见。同时把自己的工作地址、常去的餐厅等信息皆告知被害人。在被害人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时依然表现为拒不承认性侵,并积极配合调查。这一般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当然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法律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的犯罪行为合法化。

最后对于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应当针对具体案情,作出合理解释,性侵犯罪的辩护可以先破后立,不仅要击破被害人的虚假控告,更要为被告人做一个总结,另一版故事的总结,案件的源起究竟是什么?或出于一夜情,或是想占便宜,或嫖娼等,对于真实发生性行为或身体接触的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真实意愿,作出总结。或许理应接受道德的谴责,或许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并不具刑事违法性,不具有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动机。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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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纵向、横向审查言辞证据,发掘证据矛盾之处

言辞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从最初感知案件事实到最后复述出来成为证据,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和表达力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稳定性可靠性较差,其间经历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这个过程必定会受到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被告人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作虚假供述,被害人可能碍于面子、索要钱财、蓄意报复等目的在控告时做虚假、夸大的陈述,证人也可能因为品质瑕疵或者与被告人、被害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在性侵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的隐秘性,言辞证据具有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供认犯罪,证人证言绝大部分都是间接证据、传闻证据、意见证据,若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力并不强。仅剩的被害人陈述也就成为了孤证,所以如果案件主要依靠言辞证据来定案,则具有较大不稳定性,典型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也就具备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审查判断性侵犯罪的言辞证据时,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要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查找矛盾之处。需要对证明案件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这包括纵向对照和横向对照,纵向对照是指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前后对比;横向对照则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进行比较,观其是否存在不同之处。如果通过对照,发现证据之间的不一致情况,则要分析造成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哪一个证据才是可靠的,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有的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开始指证犯罪嫌疑人性侵的动作描述为A,后来又改变了动作描述为B,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这就在一个证据层面从纵向上破坏了被害人陈述的前后相互印证,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有的性侵案中两个证据之间证实的情况并不相同,一个证据由于缺少相关证据的印证或者被其他证据证伪而证明力薄弱甚至遭到否定。比如王某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事发后无人到过现场,而证人证言中却明确表示事发后证人到达过事发现场,并与之共处一小时。两个不同证据相互矛盾,无法印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反之,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则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系频频主动饮酒并靠向被告人肩膀,而多份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害人存在主动饮酒,并与被告聊的火热。那么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大大加强了被告人供述的可信度。如果视听资料再可以证实被害人谈笑风生主动随被告人进入房间,则至少可以违背妇女意志存疑。

言辞证据中,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值得重点审查。通过常识常情常理,来削弱虚假的控诉,比如被害人对空间环境、天气等的描述,对性侵动作的描述等,是否符合最基本的逻辑,比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自行脱去衣物,将其压在床上正面实施了性侵,然而却没有发现嫌疑人胸口大片红色胎记。被害人后解释天黑了没看清,但时值夏季,18时并未黑天,辩护人查询了当日天气亦不存在阴天下雨,从而削弱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亦可在庭审时利用交叉询问,设计连环发问来实现击破,然而往往因为涉及隐私,被害人不出庭。另外就是某些特定的性侵姿势,若不是自愿配合,嫌疑人根本无法完成性侵犯,例如女上位、后入式等。逻辑比言辞更可信,辩护人应当保持质疑一切的心态,探究细节、挖掘细节、研磨细节,魔鬼都藏在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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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善用品格证据,削弱被害人陈述可信度

品格证据是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历史悠久的证据规则。根据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则上被告人的品格不具有可采性,不得用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特征具有一致性。简单说,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的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得到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品德”“前科”等方面的情况,已经被司法机作为常用考量因素,辩护人也会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的品性良好的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可见,品格证据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具有可采性;作为定罪的考虑因素,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为什么品格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主要是因为品格证据与定罪不具有相关性,不能让一个无辜的嫌疑人因为不良品格证据而被判有罪。被告人应当因其所为而受审,但不应其所是而受审。 

那么回到性侵犯罪,虽然不会因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而定罪,但是却可以利用优良品格来辩量刑,比如品行贡献、评优嘉奖、见义勇为、公益善举等;同时,我们也不会因为被害人的不良品格来追求被害人有罪论,但是却可以利用被害人的不良品格来影响法官自由心证,来削弱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通过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来击破或者削弱证据体系。比如有卖淫的经历(怀疑嫖资未谈妥)、有治安处罚记录(怀疑仙人跳惯犯)、有酒后告强奸的多次报警记录(怀疑有讹钱目的),有多名男性往来开房记录等(怀疑卖淫及性观念开放)、有吸毒、赌博恶习(怀疑为毒资、赌资讹钱)、有通过性交易获取职位、利益的经历(怀疑职场上下级及业务往来目的)、有精神障碍、酒量强大、酒后失态经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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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把握证据规则,大量运用间接证据,坚持疑罪从无

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分散于刑诉法、刑诉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如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了证明标准,刑诉解释第140条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第141条口供补强规则、第143条言辞证据印证规则等,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要求,其核心就是排除合理怀疑。

从证据的证明力上来说,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因此,直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但是在性侵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或者非常少,这种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就存在较大辩护空间。间接证据一般只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某一片段或环节,刑事审判中,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也可以定案,但应当遵循特定的条件,即: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性侵案件中的证据具有特殊性,证明犯罪成立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供证模式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者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可能会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对于被告人不供认,直接证据又缺少,仅有被害人陈述作为唯一直接证据的案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能否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补强,就成为判定该案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标准。辩护人应当积极挖掘间接证据,运用口供补强规则和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充分印证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印证被害人供述虚假矛盾。综合判断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不能,则必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只原则,坚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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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语:

在性侵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观应为恶意谋求性刺激,然而实务中还很大一部分却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占便宜”“一夜情”“白嫖”的念头。如在饭店或酒吧门口,看到女子处于醉酒状态,就认为有便宜可捡,于是去猥亵、调戏或带走性侵;在娱乐会所,花了钱点了陪侍,认为服务项目包含了陪吃陪酒等行为,就自认为出来陪酒的都有陪睡的可能,不顾对方是否同意而猥亵甚至强奸;在具有职务上下级关系或业务往来中,自认为对方主动靠近就是为了获得升迁或利益,不顾反对而性骚扰或猥亵;初相识的两人,因觉得女方衣着暴露,言行轻薄,就不顾女方是否同意,上下其手。以上种种的后果就是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奸罪而喜提银手镯一副。

对于被告人来说,别人可以骚,但你不可以扰。你所认为的半推半就,欲拒还迎,可能会迎来铁窗三到十年游。如果一旦涉刑,在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性侵犯罪也是一直处于犯罪鄙视链的最低端,即使在看守所里,性犯罪者也是被歧视的。男性一旦背上强奸、强制猥亵类罪名,将一生都直不起腰抬不起头,父母妻儿都要背负一生的阴影与恶劣影响,这背后的犯罪成本是不可估量的。尊重女性应是男性根植于内心的一种价值观,只要女性说了不,就应尊重女性的性表示,不因场合状态、身份地位、对方过错等因素去降低这个标准,尊重女性,就是保护自己。

对于被害人来说,如果一旦遭受性侵,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事后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权的手段,切记不要因为自己是受害者,就无法律边际,实务中很多案例因受害者恶意索要巨额赔偿,反涉敲诈勒索被定罪。有的女性自认为深懂此法律规定及套路,便以被性侵为名,诬告陷害他人,最后令自己也深陷囹圄。再者,在浪漫的爱情故事中,所谓骗奸、诱奸,也屡见不鲜。对于那些被冒充富商、高官、冒充单身的男子欺骗而发生性行为的女子而言,伤害最大的或许并不是性行为本身,而是后来的感情伤害,即便痛苦,但法律不会像保护身体和财产那样保护我们的情感安全,因为你彼时基于对方的魅力、财富、权利、地位所发生的性行为,即使对方欺骗了你,也不会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最后,愿天下无奸,爱满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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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徐昕.肖之娥 《证据辩护》法律出版社2023 第十章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2]《强奸案证据特点及难点破解》公众号:悄悄法律人 作者: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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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环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攻刑事辩护,擅长领域为涉金融、经济相关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性侵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犯罪及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案件,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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