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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分享】涉危险物质储存的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区分
发布日期:2023-08-10     阅读量:51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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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危险物品储存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两罪规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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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罪状描述上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哪种犯罪难以判断,笔者对两个罪名的区分分析如下:



1.危险作业罪是纯正的具体危险犯


危险犯包括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推定的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立法所推定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就构成抽象危险,不需要法官进行具体验证查明。

而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需要法官根据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具体判断。

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两罪均属于具体的危险犯,不同的是,危险作业罪是纯正的具体危险犯,只需要具有重大现实危险性即可构罪,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同时包含了危险和实害的混合评价,需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实害结果才能构罪。

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符合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等七种情形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才需立案追诉。这也是两罪法定刑差距较大的原因。



2.危险作业罪是职业犯


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者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

危险作业罪要求在生产、作业中,表明了该罪的职业犯属性,犯罪主体只能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特殊主体,不从事该职业的人不能成立本罪。例如,甲将剧毒危险化学品盗窃后带回家中储存,即使发生重大现实危险性,依然不成立危险作业罪。对“生产、作业”的理解可结合《安全生产法》。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人不要求具有特殊职业身份。



3.危险作业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可以是单位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未规定单位犯罪,即危险作业罪只能处罚自然人,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双罚制,既可处罚自然人,也可处罚单位。



4.两罪的适用区分


在客观方面看,危险作业罪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规储存危险物质具有重大现实危险性;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从罪状描述上看,两者在特殊情形下存在竞合关系。

对两罪适用的区分,首先进行发生范围的识别,若行为人不具有生产、作业的前提,则不能适用危险作业罪。其次进行损害后果的识别,如前所述,危险作业罪是纯正的具体危险犯,只需具有重大现实危险即可构罪,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构罪需要危险与实害的双重评价。若行为人具有生产、作业的前提,则危险作业罪可看做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未遂犯,一旦出现实害结果或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则可适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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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亮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取得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历经刑侦、治安、经侦等部门,负责侦查、情报、法制等工作,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案件侦查经验,在职期间被纳入省公安厅法制人才库并受聘担任某市公安局法制教官。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攻刑事辩护,擅长领域为涉金融、经济相关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辩护实战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