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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研究SUCCESS CASE
小股东的救济途径探析 ——疫苗问题第三次法律研讨会(二)
发布日期:2018-07-31     阅读量:1678     分享到:
         二、公司法相关问题
在百瑞律师事务所针对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举行的第三次研讨会上,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曙夏律师首先发言,他主要从公司法角度,分析了通过追究公司董监高人员的履职责任,进而实现保护广大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依据及其可行性。
 
 
 
 
 
 
朱律师认为:长生生物的董监高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违反了《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可考虑通过损害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该诉讼的条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概念。当违法行使职权给公司带来损害时,董监高再也不可能以公司的有限责任为盾牌逃避自己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促使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加谨慎、更加尽职尽责,否则将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从而减少了董监高惹事、公司买单情况的发生。
 
朱曙夏律师发言内容具体如下:
 
长春生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被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数据造假后,GMP证书被药监局收回。作为一个疫苗生产企业,GMP被收回必然直接导致企业全面停产。而作为一个主营业务是就是疫苗生产的上市公司,全面停产意味着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必然下降,股市上也必然形成负面的效应。虽然在2018年7月23日证监会对公司股东的股份做出限售处理,但在此之前股东是否已经采取了抛售股票的行为,我们不得而知。如果公司大股东/管理层股东在此之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股票抛售,那么这些股东的这个抛售行为必然会给广大不知情的小股东带来损失。
 
《公司法》的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从目前长春生物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应当属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昨晚刚刚披露的信息更加证实了这一点:公司通过一个违反药品生产GMP认证要求的违法行为、试图达到使产品通过检测、获得上市、并进而实现获得利益的效果。公司管理层作出的这个决策,通过一个确定的违法行为为公司谋取不当利益,客观上形成了因行为违法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损害结果。我认为公司管理层的这个行为,符合《公司法》第149条相关的规定。
 
随后,朱律师结合公司法,具体分析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关系、股东权力行使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的区别、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的具体程序、以及小股东权利如何实现等问题。朱律师还结合网络公开信息,指出公司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名下的巨额财富以及高调炫富等情形。
 
朱曙夏律师最后说道:百瑞所正在研讨代表广大小股民对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有效法律途径,并力争通过这样的诉讼,打破过去有限责任公司出事以后,仅仅靠公司财产去赔偿补偿的局面。我们希望实现的效果是如果公司的董监高做了违法行为,那么除了公司财产之外,公司的董监高还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好处,是使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加谨慎、更加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当然,我们不能把公司经营过程中任何商业上的经营风险都让董监高来承担,但如果董监高管理下公司的行为出现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情形,那么股东就可以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诉权。
 
我注意到网络上也有律师针对长生生物试图发起诉讼,比如有一位律师发起集体诉讼,理由是长生生物上市的时候通过阴阳合同造假,给股民造成一些损失,但是这个损失好像和目前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没有太多的关联。
 
朱律师讲到:百瑞所当前正在研究和策划的这个诉讼,除了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外,它有很好的社会效应。也就是说在过去,公司里的董监高或者大股东,在行使公司权力的时候,可能最主要的是考虑自己的利益,由于这样的诉讼,使得它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和所有股东的利益都牵扯到一起,这样使公司更具有朝前走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法律制度上,使它互相拆台的分散的离心力减少,也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朱律师明确表示:百瑞所在进一步认真研究相关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征集长生生物股东发起诉讼,在法律研究和诉讼过程中鼓励律师关注公司治理和公司诉讼的相关业务,带动我所律师在公司法层面上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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