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 中文版 | English
010-88862787
百瑞动态news
【百瑞动态】“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6-13     阅读量:498     分享到: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2022年6月10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与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针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开展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学术研讨会。

于寒团队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特别邀请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法学系主任宋桂兰博士、于寒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以及学院在校大三学生,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针对刑事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进行了深度研讨交流。

image.png

于寒团队成员王子豪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为了让参会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过程,先向大家介绍了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背景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对四要件、三阶层和二阶层理论学说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即四要件学说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三阶层学说包括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二阶层学说包括不法和有责。随后,王子豪通过列举于欢案和于海明案,就如何利用三种不同理论学说去评价犯罪行为进行了演示说明,并提示同学们注意三种理论学说在本质上不存在区别,也无对错之分,都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只是不同排列生成不同方法,属于推演步骤和过程的差别,不影响评价的结论。

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三种理论学说之间的差异和运用不同观点分析案件,王子豪引用一个真实案例,鼓励参会同学们尝试利用不用的理论学说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案例:2012年3月5日下午,经谢某某(盗窃时已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提议,被告人陆晓华跟随谢某某至苏州市清塘新村50幢某室盗窃。在谢某某的安排下,陆晓华在外望风,谢某某则钻窗进入该室实施盗窃,共窃得人民币11万元。盗窃得手后,谢某某分给陆晓华人民币6000元。后谢某某因本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

image.png

有的同学认为无论采用四要件学说评价,还是阶层论学说评价,结论都是一样的,因谢某某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故谢某某与陆晓华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仅对陆晓华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同学则认为,采用不同理论学说进行评价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即采用四要件学说评价谢某某和陆晓华的行为,将会因为谢某某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定为犯罪,其与陆晓华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采用阶层论学说进行评价时,谢某某和陆晓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之间存在共同实施盗窃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对犯罪所得进行了分配,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具备共同犯罪行为,应认定谢某某与陆晓华之间系共同犯罪在主观责任层面,谢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仅为责任阻却事由,不影响对其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于小刚律师肯定了学术研究对于刑法学的重要性,认为学者对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刑法学的发展,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刑法。同时,于小刚律师提醒同学们注意,刑法理论仅仅是一种个人观点,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刑法而产生的,不能作为处理实务案件的法律依据。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不论身份是法官、检察官,亦或律师,都应当清楚的知道学习刑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和研究刑法的重点应当是刑事法律,要明确的知悉刑事法律体系是什么,哪些才是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刑法的认知应当是全面的、系统的、客观的,不能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人为的割裂法律,司法实践才是最重要的,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最后,于小刚律师认为四要件学说、三阶层学说和二阶层学说,不论如何称谓,三者在内容和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三者不存在相互冲突、差异,运用不同学说去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虽然推论过程有所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

对于于寒团队一直以来不遗余力的投身刑法教学活动,利用自身过硬的刑法专业知识,为在校学生们带来一次次刑法知识盛宴,宋老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同时,宋老师表示,正是因为于寒团队律师一次次的讲授,让学生们深刻的了解了理论在实务中如何运用、理论与实务的差异、理论与实务如何有机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如何学习,激发起了学生们对于学习刑法的浓厚兴趣,达到了通过举办学术讨论会有效解决课堂教学上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问题的目的。

随着本学期课程的结束,于寒团队与学校师生的学术交流也要暂告一段落,师生纷纷表示意犹未尽,万分不舍,希望今后还有机会可以参加这样的学术讨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