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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 “刑法理论基础--自首制度”学术研讨会圆满举办
发布日期:2022-03-15     阅读量:390     分享到:

2022年3月11日上午,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于寒团队与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师生,以“刑法理论基础--自首制度”为题,开展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特别邀请了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法学系主任宋桂兰博士、于寒团队顾问于小刚律师以及石磊律师、学院在校大三学生。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大家在轻松有序的氛围下,就自首制度的理论知识与实务应用进行了一次深度的研讨交流。

首先,于寒团队的实习生解峰同学,为了唤醒大三学生对自首制度基础理论的记忆,通过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自首的定义和种类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即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单位自首。同时,就自首成立的条件、自动投案的情形和特别自首进行了重点阐述,以便使参会学生可以准确掌握自首制度的难点,有效分辨自首与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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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通过分析孙传华受贿案,参会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该工作人员如实供述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自首展开了深度的交流、讨论。

部分参会同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此种情况不认定为自首;部分同学依据特别自首的规定认为属于自首。

宋桂兰博士指出,想要判断是否成立自首,首先要充分理解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中的已知事实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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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律师提醒在场参会人员在阅读案例中给出的事实时,一定要注意细节,例如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时被采取留置措施、何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对于判断是否构成自首情节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于小刚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两个体系、自首制度是刑法体系中特有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等三个方面就这个问题给予了详细的分析说明,提醒在场参会人员一定要注意留置措施并非强制措施,且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过程中的留置、双规、双指的投案,仅指自动投案,这与自首制度中自动投案是有区别的。

本次研讨会在回顾自首制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真实案件的分析、讨论,参会人员均表示获益匪浅,希望像这样的学术研讨会可以经常举办,打造一个优质的学术讨论环境,激发大家对法律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