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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动态】我所于寒律师应北京广播电台邀请就互联网时代面临的诈骗问题进行专家点评
发布日期:2020-12-07     阅读量:799     分享到:

2020年11月5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于寒律师应北京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的邀请,向广大的听众朋友们普及了在电子平台上以刷单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并讲析了诈骗分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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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于寒律师讲析了诈骗分子须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他认为,情节较轻的诈骗行为,面临15日以下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诈骗罪的,面临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其次,于律师重点分析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他认为,当诈骗分子在一些热门视频下面的评论区进行诈骗时,平台经营者主要依据与用户的合同约定对涉嫌诈骗的账号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会采用删帖或永久封号的方法。对于UP主事前不知情并在发现后采取了删除评论等行为的,UP主不负法律责任。

对于平台经营者预防犯罪,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如采取智能识别、人工识别、用户举报等多种方式封锁相关诈骗信息流传,并增强反诈骗宣传。平台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于寒律师表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依据合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不涉及不正当竞争。

对于涉嫌诈骗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必要的流程与警方进行积极顺畅的沟通,既不能生硬机械的卡手续,也不能违背程序原则随意泄露用户隐私。 

再次,就恶意举报维权问题进行了讲解。于寒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用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行为涉及侮辱、诽谤甚至诬告陷害罪的可以依法自诉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在没有构成民、刑事责任时,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最后,遇到的诈骗行为时,从用户角度来讲,我们要提高防骗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在这里,于律师总结了“五不一打”,即不贪心、不轻信、不点击骗人链接、不转账、不害怕、及时打电话报警。从平台角度来讲,在流量时代,作为流量红利的受益者,要体现社会责任感。平台要尽可能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积极与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公平法治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