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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疫情法律研究】刑事行政组研究成果之四十一(男子村头抓青蛙获罪)
发布日期:2020-03-20     阅读量:816     分享到:

男子村头抓青蛙获罪


——疫情法律问题研究小组(刑事行政组)研究成果之四十一


案情简介

近日,某省某县村民虞某被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虞某为了挣“零用钱”,经常在其居住的村前水田中猎捕青蛙和野鸟类售卖。2019年6月17日晚,虞某使用自制的网兜和购买的“头灯”在水田中猎捕了3只青蛙、1只野鸟。18日凌晨,其在回家途中,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对其实施了刑事强制措施。

经鉴定,虞某所捕获的青蛙和鸟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虞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焦点问题


虞某抓到涉案野生动物时并不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法院对其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进行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    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客观上实施了猎捕、杀害的行为,构成本罪。虽然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明知其猎捕的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级别和名称。因为国家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以及相关保护上述野生动物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公布并实施。依照我国刑法学理论,已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推定行为人对其内容知悉,故行为人猎捕或杀害名录上的野生动物,即使其客观上确实不知猎捕或杀害的动物为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动物,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本案中,虞某捕捉涉案野生动物时可能真的不知被其捕捉的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但依然不影响评价其行为时,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因此,虞某主观上具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对其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立法还在进一步完善,虽然这可能会给一些有心之人留有“发财”的空间,但是随着国家立法的逐步完善,这样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律师认为,保护自然环境,是维系人与自然之间平衡的重要手段。野生动物还是让他们在野外自由生活为好。火中取栗者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作者|于寒、王主、朱延增、肖瑶

排版|王诺


小组成员罗晨、刘珊珊、朱忠合、董长江、于小刚、刘林、王伟、崔智琦、吴文亚、蒋雨对本文亦有贡献





【百瑞在行动】






为积极应对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百瑞所管委会积极组织志愿律师成立研究小组:

民商与劳资问题研究小组成员有:陈正勇(组长)、乔利斌、王仰蔚、王莹莹、张九思、于忺、董宇琼、杨晓丽、刘国文、刘春华、刘艳、范震、董宇婷、马芳、刘罡、石若琦;

刑事行政问题研究小组成员有:于寒(组长)、王主、朱延增、肖瑶、罗晨、朱忠合、刘珊珊、董长江、于小刚、刘林、王伟、崔智琦、吴文亚、蒋雨;

涉外、国际贸易问题研究小组成员有:金湘(组长)、张华耀、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