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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视角】浅谈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控制
发布日期:2019-06-17     阅读量:1139     分享到:

 本文为“保险法律服务与保险业营商环境”高峰论坛优秀论文,作者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钱慧云律师。经作者同意,予以发布。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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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钱慧云律师,现任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员。


    钱慧云律师执业前曾在检察院和党政机关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庭审技巧和谈判、协调经验。在20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钱慧云律师主要专注于离婚诉讼、遗产继承、房产分割、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采取多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内容摘要]

保险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应尤为关注其风险防控问题。保险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首先面临一般公司所常见的法律风险。其次,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有一些风险是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包括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行业风险,保险行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系统风险,保险资金性质异化所带来的投资风险等等。防控法律风险,需要保险公司回归保险分散风险的本质,同时规范内部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并且能够展望未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关键词]

保险行业  法律风险 防控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保险行业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时至今日,一方面商业保险是中国居民转移风险,稳定生活预期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金体量巨大,这一部分资金经过合理的投资运作,会成为稳定金融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毫不夸张地说,保险业在当今中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保险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确实面临一些问题,本文即从法律的角度,浅谈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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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所面临的一般法律风险


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各行各业的公司有一些“通病”,保险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也难免或多或少地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劳动纠纷、商业秘密保护、侵权纠纷、公司高层的违法犯罪等方面。就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这些常见问题,笔者将首先进行论述。


(一)劳动纠纷

保险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认识上往往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员工与公司的劳动纠纷无非就是小打小闹,无关紧要。可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在案例库中进行了检索,在2009年至2018年这十年的时间里,共有16612个裁判文书,涉及与保险公司直接相关的劳动争议。大量的劳动纠纷需要解决,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而且,在网络自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纠纷极有可能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舆论热潮,从而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在劳动纠纷这一问题上,保险公司不可不慎之。


(二)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到保险公司,诸如险种的设计、代理人的佣金制度、精算软件开发、客户关系管理、保险销售战略、广告战略等等方面,都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这些信息也确实极有可能外泄。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做出了相对而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执法力度不够等客观原因,如何积极主动地做好商业秘密保护仍然是保险行业高层管理者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三)侵权纠纷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常见的侵权类纠纷即侵害消费者权益所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保险公司的一线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确实有可能做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承诺或宣传。消费者一旦发现受骗,势必与保险公司产生民事纠纷。并且,在引起监管部门注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很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另外,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时可能会侵害投保人的隐私权;保险公司未经同意即在宣传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会侵害他人肖像权,等等。总而言之,减少因保险公司侵权所产生的各类纠纷,对于控制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意义重大。


(四)公司高层的违法犯罪

从法律风险控制这一角度来说,一是要控制保险公司内部,尤其是公司高层的违法犯罪,杜绝内外勾结骗保,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避免因高层管理者的违法犯罪,而拖累整个公司的运营状况。近年来,时有公司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违法犯罪、劣迹丑闻见诸报端,结合国家坚决反腐的高压态势,笔者将公司高层的违法犯罪作为一项法律风险单独列出,保险行业在这一问题上应予以重视。


二、保险行业所特有的法律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任何一份保险都是以某一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一危险共同体由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的人所组成。从技术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承担仅仅具有形式意义,真正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是未受损失的其他投保人。就一般行业而言,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通常比购买方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并可由此获得交易过程中的有利地位。这一现象用中国人的一句俗话就可以精准地做出概括:“买的不如卖的精”。然而,唯独在保险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恰好反了过来。对于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危险状况,保险人一方往往无法全面获知,而只能依靠被保险人的单方面陈述。由此,在保险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具有高风险的人群更倾向于购买保险,从而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概率提高;进一步的,这将导致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用,低风险人群购买保险的意愿会被进一步降低。如果任由此种趋势发展下去,保险体系最终会无可避免地走向崩溃。


现代保险行业的很多做法都根源于此,例如,强调被保险人的诚信义务,被保险人的这一义务后进一步发展为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对被保险人进行分类,针对高风险人群收取更多的保险费用;通过数理统计、概率论等技术的运用,实现保险金在总体上的收支相等。可以说,保险业的本质决定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会伴随保险业发展的始终,值得我们不断地去探求解决之道。


(二)保险行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系统风险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现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2家,人身保险公司96家,财产保险公司87家,再保险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4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190家。从数量上来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可以用声势浩大来形容。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多数中小保险公司仍然实力有限,在新型产品开发方面经验不足,受产品销售渠道和偿付能力不足的限制,在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发展不容乐观。 


并且,保险行业的发展必然要求保险产品的不断革新,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种类也日益多样化。这一方面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变得更加复杂,考验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能力,一方面也对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出现的互联网保险,更是要求保险公司在合规经营规范操作方面多加注意,否则一旦与投保人发生纠纷,保险公司的处境将极为不利。


另外,保险行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保险行业的声誉在大众心目中始终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造成这一点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保险销售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其素质难免良莠不齐,在现有的利润分配模式下,保险销售人员更倾向于向消费者推荐提成更多的保险产品,而不是更为适合的保险产品,事后,消费者难免有“受骗”之感;保险公司销售与服务脱节,销售环节,销售人员往往口若悬河,做出诸多承诺,在服务环节,尤其是在理赔环节,一旦遇到纠纷,保险公司便会受到指责;并且,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各种新型保险纠纷也随之而来。可以说,信誉问题始终是我国保险行业的一个短板,使保险业在中国难以实现高密度普及,一家保险公司的信誉危机,甚至会引发连锁反应,引发退保风潮。在保险行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


(三)保险资金性质异化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保险行业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资金总量迅速扩大。无论是从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利益考虑,还是从保险公司本身的发展考虑,保险公司都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使得这一部分保险资金得以增值。2004年,在股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当时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结合当时的情况,《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饱含了各界对于保险公司的期许,期望保险公司的大体量保险资金可以成为托底救市的一剂良药。事实证明,在当年,保险公司入市确实对于股市行情的改观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直至今日,保险公司仍然是中国股票交易市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但是,保险公司积极进入股票交易市场在带来利好的同时,其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保险资金在入市后一定程度上并未成为监管层所期望的“经济稳定器”,而是成为“牛市浇油,熊市抽薪”的“短线王”。更为重要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并不止于做短线炒作的牟利者,而是更进一步的参与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5年,宝能系通过旗下的钜盛华公司和前海人寿频繁举牌万科,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宝万之争”时至今日,虽然“宝万之争”早已尘埃落定,但专家学者对于该问题的反思从未停止。保险机构积极介入公司治理,并非出于监督管理层,提升上市公司绩效之目的,而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这背后潜藏着一系列风险:其一,保险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操纵举牌,使保险机构异化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其二,举牌资金来源于万能险保费,一些保险机构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过度开发万能险产品,万能险产品结算利率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增大;其三,举牌过程中,除了运用保险资金外,还运用多种金融衍生工具,以极少的自有资金撬动大量的杠杆资金用于增持股票,风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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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防控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


(一)回归保险分散风险的本质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本质上,保险无非就是在分散风险。当谈到如何防控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时,我们首先就要回归保险行业本身的这一定位:能够为用户分担风险,才是保险。因此,从日常的经营管理,到重大投资决策,从新险种的设计、研发到销售,从保险产品的销售环节到研发环节,保险公司都应将为消费者分担风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惟其如此,方能够理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引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理性合作,进一步的,也可以理顺保险公司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关系,使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主动地应对监管。


在并购投资领域,“宝万之争”发生之后,各界人士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诸多看法。但笔者认为,且不论“宝能系”是否构成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单从保险法角度而言,前海人寿作为保险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的操控下参与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身就已经背离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初衷,其后,从保监会对前海人寿的重罚中也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该事件的态度。总而言之,保险行业是为了分散风险而存在的,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可以融资,但保险公司本身不能也不应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成为实际控制人手中战无不胜的“开路先锋”。


(二)规范内部管理,强化行业自律

要防控保险行业的法律风险,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保险公司的公章应由专人专柜严格管理,绝不能放任员工私自外借公章;保险公司内部应设置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审核公司的一应合规事宜;在公司对外发生联系时,应严格明确相关人员的代理权限,责任范围。这些事情看起来很细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细节之处如果不注意,一旦出现问题,便是大问题。


另外,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各司其职,涉及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防止保险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在事前预防腐败,无疑比在事后惩治腐败更为重要。


最后,要实现保险公司的规范运营,不能单单只靠监管部门的监管,加强保险行业的行业自律也很重要。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下制定行业规范,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形成保险行业的良好生态。


(三)展望未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首先,保险公司应创新公司内部的考核激励机制。摒弃将营收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标准的做法,将客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率等因素纳入员工考核标准,并使这些因素与员工的收入直接挂钩,促使员工更加注重改善投保人的消费体验,对于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尽到提示义务,逐渐减少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纷争。


其次,接下来的一个时期,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在许多方面做出变革。包括建立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终身问责制”;拓展保险业务,探索适合于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平衡好创收与控制风险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科技化、数字化水平,等等。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及时进行革新,才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控制风险。


最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保险行业一方面可以“走出去”,与国际同行相互切磋,共同进步,一方面,也要积极准备,迎接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所带来的挑战。保险行业国际化的进程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既是风险,也是机遇。做好充足准备,把握好这一机遇的保险公司毫无疑问将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走得更加长远。


四、总结

客观地说,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保险行业需要找准自身定位,严格自我管理,锐意改革,创新进取,在做好风险防控的情况下,相信保险行业可以发展得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傅廷中:《保险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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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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