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专班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深度参与了多部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改工作。不仅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还是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多个奖项的获得者。曾入选“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更凭借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卓越贡献荣获国家级集体二等功。
作为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朱虎教授不仅拥有极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更因其身处立法一线的独到视角,对制度背后的法理逻辑有着透彻的把握。
自《民法典》合同编施行以来,之前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很多已被废止,在实践中就大量问题欠缺明确的依据,因合同编的实施也产生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为了更好地配合合同编的实施,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总结本土经验、借鉴域外制度和凝聚理论共识的基础上应运而生。
针对该《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朱教授提炼并总结了几大板块,着重围绕合同解释、预约合同、批准生效合同、代表与职务代理、以物抵债五个主题展开分享。结合立法背景与审判实践,深度解析了《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复杂民商交易实践下的适用准则,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如何从“更有利”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合同解释,如何在商事谈判中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界限等内容。对于《民法典》需批准才生效的合同,朱教授亦有独到的见解,尤其是对于违反报批义务后守约方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内容,引得全场一致认可。最后,朱教授又介绍了以物抵债的实务困境,鞭辟入里的观点让在场同仁受益颇深。